赵吉城律师
印章系伪造,企业仍被判担责----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案评析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赵吉城【前言】通过往期的案例评析可知,最高院在审查协议生效与否时,注重审查实质要... 查看详情 >>
案例评析:以送审价为准的适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33号案评析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赵吉城【前言】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时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万... 查看详情 >>
民间借贷借据加盖项目部印章不构成表见代理—杭州中院(2015)XX字第XX号再审案评析赵吉城【前言】项目部属于施工企业针对具体工程项目而设立的专门职能机构,其项印章使用的效力范围应... 查看详情 >>
一、案件概况本案系笔者早期参与的一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才得以代表甲方介入。争议工程是位于天津市的一处绿色农产品中转市场,甲方为赶进度,直接自行委托招标(非法律意义上的招标,招投标... 查看详情 >>
代理情况:本案笔者代理施工企业也就是购货方,对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请求支付钢材款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起诉概况:XX金属公司起诉要求我方购货方支付剩余钢材款项及相应利息合计1194万...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