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赵吉城
执业律所: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510244167
执业年限:11年
个人简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担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商事委员会委员、杭州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法务专委会委员等社会职务。在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于劳动人事、建设工程、企业顾问法务服务、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拥有极为丰富的案件处理和服务经验,同时于刑事辩护领域承办过众多涉黑类案件、毒品犯罪类案件、非法经营类案件以及各类诈骗、职务侵占、盗窃等刑事案件,深得当事人信任并最终取得满意的辩护效果。
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联系地址:杭州市建国南路288号中维歌德商务楼十楼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建设工程、公司法务、刑事辩护
教育背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
专业能力证书:仲裁员证
担任的职务: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重要经验总结:敬事而信
部分成功案例展示:
案例一:
股权变更与多合同交织引发工程款争议案:律师在事实厘清与争议突破中的关键作用
一、案件基本背景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甲方(原告/反诉被告)为施工企业,乙方一(被告/反诉原告)为项目公司(民宿工程建设单位),乙方二(被告)为乙方一法定代表人,乙方三(被告)为原项目合作方及股东。案件涉及两个关联项目:一是2015年甲方与乙方三签订的xx建设项目合同(后因违建拆除),二是2019年甲方与乙方一的关联公司签订的xx民宿一期建设项目合同(15-30号地块)。民宿工程于2019年4月开工,2021年9月竣工验收合格,后因工程款结算金额、已付款性质、付款责任主体等问题产生争议,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三乙方支付工程余款817万余元及违约金等,乙方一反诉要求甲方退还多付工程款并承担质量修复责任,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终维持原判。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民宿工程应适用2018年8月甲方与乙方一签订的备案合同,还是2019年5月甲方与乙方一关联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
2.乙方一2018年10月支付的100万元系民宿工程款还是代乙方三支付的XX项目款项;
3.2019年12月案外人支付的1500万元借款,是否用于清偿民宿工程到期工程款;
4.三乙方是否欠付民宿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与金额;
5.甲方施工的民宿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乙方一主张的多付工程款是否成立;
6.民宿工程款的付款责任主体及甲方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律师的核心代理作用与抗辩思路
(一)甲方代理律师:锁定核心依据,厘清款项性质
甲方律师(赵吉城)围绕诉求构建完整证据链,针对性反驳反诉主张,核心代理作用包括:
1.合同效力与履行事实论证:主张2018年8月合同仅为备案之用,未实际履行;举证工程款支付报审表(按75%进度款申报,与2019年合同约定一致)、微信聊天记录、乙方一在反诉状中对2019年合同的引用等证据,论证2019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依据,否定乙方以“三证主体与签约主体不一致”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主张。
2.已付款项性质厘清:质证认为乙方一2018年10月支付100万元时,民宿工程尚未签订正式合同、未进场施工,无支付进度款的事实基础;结合乙方三与甲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中“已付向阳城工程款690万元”的约定,举证该100万元系乙方一代乙方三支付的向阳城项目款项,不应计入民宿已付款;主张2019年12月的1500万元借款系乙方三用于结清向阳城项目债权债务,与民宿工程款无关,举证借款合同背景描述、向阳城项目结算协议等证据,反驳该款项用于民宿工程的主张。
3.工程款与违约金主张: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以鉴定意见(民宿工程造价13597690元)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依据2019年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主张乙方逾期支付工程款,要求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举证竣工验收记录、结算资料提交凭证,主张甲方已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拖延结算应承担违约责任。
4.反诉抗辩与优先受偿权主张:针对乙方一的质量修复反诉,辩称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超过质保期,乙方未提供有效质量问题证据,无需承担修复责任;主张乙方一反诉的“多付工程款”无事实依据,其混淆了两个项目的付款金额;强调甲方在工程竣工后18个月内起诉,符合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规定,要求对民宿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四、案件裁判结果与律师作用的核心体现
(一)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甲方部分诉求,判决三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款6833690元、违约金184351元及鉴定费148769元,确认甲方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于工程款范围),驳回甲方其他诉讼请求及乙方一的全部反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各方上诉,维持原判。
(二)律师作用的核心体现
1.甲方律师:作为胜诉关键,其核心价值在于证据梳理与争议焦点突破。通过精准锁定2019年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进度款申报比例、反诉状引用等),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细致区分两个关联项目的款项流向,结合补充协议、借款合同背景等证据,厘清争议款项性质,剔除不应计入民宿已付款的金额;主动申请司法鉴定,为工程款金额提供权威依据,同时有效反驳乙方的质量反诉与证据质疑,最终推动法院支持核心诉求。
五、案件核心裁判观点
1.建设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应结合进度款支付、各方履行行为等事实综合认定,备案合同并非必然作为结算依据,2019年合同因系双方真实履行意思表示,应作为裁判依据;
2.款项性质应结合支付时间、项目施工进度、关联协议约定等综合判断,无证据证明系民宿工程款项且与其他项目结算约定吻合的,不应计入民宿已付款;
3.第三方借款的用途应以合同约定、款项清偿对象等为依据,未明确约定用于民宿工程且无充分佐证的,不能直接认定为民宿工程款;
4.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超过质保期,乙方未提交有效质量问题证据的,其修复主张不予支持;工程款超付主张无充分证据证明款项专属民宿工程的,不予采信;
5.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18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6.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或申请鉴定的,法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案例二:
多因停工引发工程款及损失争议案:律师在证据梳理与抗辩中的核心价值
一、案件基本背景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甲方(原告)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乙方(被告)为工程发包人。2013年,双方就XX广场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承建乙方开发的商业金融用房工程,暂定合同价款2.4亿余元,工期755天。工程于2013年4月30日开工后,因乙方股东合作问题、重大设计变更、未明确施工界面、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等多重原因多次停工,2017年5月26日经五方主体验收合格,后乙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甲方因工程款支付、窝工损失、逾期利息等问题诉至法院,主张乙方支付工程款、各类损失及利息合计超1.1亿元,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乙方承担鉴定费。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的认定(2017年5月26日还是2018年7月13日);
2.工程总价款的确定(含鉴定意见中确定性意见与选择性意见的采纳、水电费扣减金额);
3.乙方是否欠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
4.甲方主张的停工、窝工损失是否成立及具体金额;
5.乙方是否存在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及相应损失赔偿;
6.甲方是否享有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7.鉴定费的分担主体及比例。
三、律师的核心代理作用与抗辩思路
乙方代理律师:针对性抗辩,弱化甲方主张依据
乙方律师(赵吉城)从事实争议、证据瑕疵、法律适用等角度展开抗辩,试图否定或减少乙方责任,核心代理作用包括:
1.竣工时间与付款条件抗辩:主张2017年5月26日的验收记录仅为阶段性分部分项验收,非正式竣工验收,正式竣工日期应为2018年7月13日;辩称甲方未移交完整竣工资料、未完成施工现场清场交接,工程未完成竣工备案,付款至95%的条件尚未成就;同时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承担质量违约金,应在工程款中抵扣。
2.工程价款与已付款抗辩:对鉴定意见中的工程总价款确定性意见提出异议,认为费用类签证、土方及泥浆单价应下浮计算,选择性意见不应计入工程价款;提交付款凭证、水电费明细表等,主张已超额支付工程款,不存在逾期付款情形;辩称水电费应全额在工程款中抵扣,包括停工期间及售楼部产生的费用。
3.窝工损失否定与责任分担:主张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索赔已丧失时效;认为窝工损失鉴定缺乏实际支出凭证,塔吊、钢管租赁等费用仅有合同无付款记录,无法证明用于案涉工程及实际产生;辩称部分停工系不可抗力、周边居民闹事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设计变更导致的额外费用不应由乙方承担。
4.履约保证金与优先受偿权抗辩:主张甲方未按约定提交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乙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存在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无需承担相应损失;辩称甲方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不应得到支持。
四、案件裁判结果与律师作用的核心体现
(一)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甲方律师的核心主张,部分支持甲方诉讼请求:
1.确认乙方欠付甲方工程款24574022.14元;
2.确认乙方应支付甲方窝工损失9837161元;
3.确认乙方应支付甲方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1150054.68元;
4.确认甲方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于欠付工程款范围);
5.确认乙方应承担鉴定费432000元;
6.驳回甲方关于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
(二)律师作用的核心体现
乙方律师:虽未完全否定甲方诉求,但通过针对性抗辩有效减少了乙方责任。其提出的索赔时效、部分停工非乙方原因、水电费抵扣等抗辩意见,被法院部分采纳,剔除了甲方主张的无依据窝工损失(如未实际支出的租赁费用、工资上浮部分)及履约保证金利息损失,降低了乙方的赔偿金额,同时明确了鉴定费的分担比例,体现了抗辩的实际价值。
五、案件核心裁判观点
1.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虽存在建筑层数描述瑕疵,但结合建筑面积、乙方后续精装修施工等事实,可认定2017年5月26日为正式竣工日期;
2.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确定性意见应全额采纳,选择性意见需结合证据充分性、合同约定综合判断,部分合理费用计入工程总价款或窝工损失;
3.水电费扣减应区分施工期间与非施工期间、甲方使用与乙方使用部分,公平分担合理费用;
4.停工、窝工损失的认定需结合停工原因、合同约定、证据充分性,乙方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应予以支持,非乙方原因或无实际依据的损失不予认定;
5.甲方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6.甲方未按约定提交银行保函,乙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无需承担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损失;
7.鉴定费按当事人诉讼请求被支持的比例分担。
案例三:
挂靠施工引发工程款争议案:诉讼代理中律师的核心抗辩与事实厘清作用
一、案件基本背景
本案系挂靠施工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甲方为实际施工人,乙方一为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乙方二为工程发包人,乙方三为乙方二的一人股东(诉讼中更名)。甲方借用乙方一资质承揽乙方二开发的XX工程,工程于2015年6月实际进场施工,2018年1月竣工验收,后因工程款结算金额、支付主体、逾期付款责任等问题产生争议,甲方将三乙方诉至法院,主张工程款、违约金、质保金等合计超6000万元,并要求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审、二审均败诉。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甲方与乙方一的法律关系性质:是违法转包还是挂靠经营;
2.案涉工程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是2015年5月16日签订的非备案合同(下称5.16合同),还是2015年10月26日的备案合同;
3.第三方审计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定单》是否有效,案涉工程总造价应按甲方主张的送审价认定还是按审计价145568148元认定;
4.乙方二是否存在迟延结算、欠付工程款情形,乙方一是否未及时转付工程款;
5.乙方三是否应对乙方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甲方是否享有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律师的核心代理作用与抗辩思路
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的代理律师赵吉城形成协同抗辩思路,从事实认定、证据质证、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等多方面反驳甲方主张,是案件胜诉的核心关键,具体代理作用包括:
1.法律关系精准定性,奠定抗辩基础乙方一律师举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先管辖裁定等,结合甲方在5.16合同签订时即作为项目经理签字的事实,论证甲方与乙方一并非转包而是挂靠关系,否定甲方的转包关系主张,同时明确挂靠关系下甲方的权利主张应受内部约定约束。
2.核心证据质证,否定甲方举证效力针对甲方提交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结算书等关键证据,乙方二律师从形式瑕疵、内容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全面质证:指出甲方报审表仅加盖项目部技术专用章、无建设单位签字、无附件佐证、申报金额为整数缺乏核算依据,而乙方二提交的报审表形式完备、有甲方签字确认、附详细核算附件,法院最终采信乙方二的报审表;同时质证甲方提交的送审结算书在工程未竣工验收时提交,资料不完整,不构成有效结算提交。
3.实际履行合同认定,锁定工程价款计算依据乙方二律师举证5.16合同、补充合同、水电费缴费凭证、工程联系函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工程在备案合同签订前已实际进场施工,产生大量水电消耗;甲方在补充合同上签字确认,且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联系函、进度款申请均体现5.16合同的履行内容;结合双方实际履行的工程款支付节点、定额适用等事实,最终法院认定5.16合同为实际履行合同,应按2003版定额计算价款。
4.结算效力论证,确认审计价的合法性与约束力
1.乙方一、乙方二律师共同举证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甲级资质、审计全过程资料,证明审计程序合法,审定单是基于甲方编制并提交的结算资料作出;
2.举证甲方出具的《承诺及声明》、甲方工作人员潘显杰参与审计争议点核对、结算专题会议的签到表及核对记录,证明甲方全程参与审计过程,其主张对审计不知情、不认可无事实依据;
3.论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甲方与乙方一的内部结算以建设单位确认的结算书为准,故审定单对甲方具有约束力,否定甲方以未签字为由否定审定单的主张。
5.付款事实与责任厘清,否定欠付与逾期付款主张
1.乙方二律师举证完整的工程款支付凭证、发票、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明已付清全部审计价工程款,甲方要求调取全部银行流水超出合理举证范畴;
2.乙方一律师举证直接支付、代付、垫付工程款的凭证,证明已向甲方支付逾1.5亿元,超出甲方自认的收款金额,不再负有付款义务;
3.双方律师共同举证甲方施工过程中向乙方二申请提前预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的报告,无任何逾期付款索赔单,证明甲方主张的逾期付款事实无证据支撑。
6.各乙方责任逐一剥离,否定连带责任与优先受偿权
1.乙方三律师举证企业变更信息、财务独立核算资料、会计账簿等,证明乙方二在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后才变更为一人公司,且乙方三与乙方二财产相互独立,不存在混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二律师论证甲方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且乙方二无欠付工程款情形,甲方的优先受偿权无主张基础;同时主张甲方非施工合同相对方,不具备主张送审价结算的主体资格。
7.指出甲方诉讼不诚信,强化抗辩效果乙方律师在二审中重点指出甲方存在诉讼主张反复变更的不诚信行为:一审主张履行备案合同、双方系转包关系,二审中认可工程未招投标、备案合同无效,且变更为部分履行5.16合同、双方系挂靠关系,其主张前后矛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对甲方的不诚信行为予以明确认定,进一步否定其诉求。
四、案件裁判结果与律师作用的核心体现
1.裁判结果:一审法院驳回甲方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甲方承担;
2.律师作用核心体现:本案中,三乙方的代理律师发挥了事实厘清、证据质证、法律适用、抗辩策略制定的核心作用,通过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完整的证据链构建、有效的证据质证,否定了甲方的瑕疵证据,锁定了实际履行合同、审计价合法有效、工程款已付清等关键事实,同时剥离了各乙方的责任,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而甲方律师虽围绕诉求完成举证与论证,但因举证存在瑕疵、诉讼主张反复变更、核心事实缺乏有效证据支撑,未能实现甲方的诉讼请求,也反映出建设工程纠纷中,律师的证据收集能力、事实论证能力、诉讼策略稳定性对案件结果的关键影响。
五、案件核心裁判观点
1.实际施工人借用施工企业资质承揽工程,双方构成挂靠关系,而非转包关系;
2.工程实际履行的合同应结合施工实际行为、证据链综合认定,备案合同并非必然作为履行依据;
3.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定单,若审计程序合法、实际施工人全程参与审计过程,且内部约定以建设单位确认的结算书为准,该审定单对实际施工人具有约束力;
4.发包人已付清审计价工程款,施工企业已向实际施工人支付足额款项的,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诉求无事实依据;
5.一人公司股东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当事人在诉讼中存在主张反复变更的不诚信行为,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